台中學儒司法特考、調查局特考各項熱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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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法53條之關係

爭點: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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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關係

壹、審判外陳述,若符合「延緩的對質詰問」理論(Defe-rred cross-examination),未侵害對質詰問權,即該審判外陳述之人,於審判中出庭宣誓作證,且被告得對之詰問,現在的對質詰問能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則使用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未侵害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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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地上權與租賃之關係

 

一、地租調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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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相關考點(因97年司法官行政法已就本專題之部分內容考出,其餘相關考點合理推論應會在99年司法官或律師考出)

 

壹、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上開規定之「得」字,係賦予行政機關裁罰權限之意,而與裁量無關(法務部9947法律字第0999005147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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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保險法33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壹、本條規定應合目的性擴張台中地院89保險簡上2

基於保護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基於人性發揮所為救助行為產生費用之受償,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袖手旁觀而造成更大之損害,終至影響整個危險共同團體之利益,並同時鼓勵其於當時不顧一切盡力防止及減輕損害,發揮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誠信契約之精神,因此只要此類救助行為依一般情況觀之適當者,即使並未達到防止或減輕損害之效果,其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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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上訴二審鴻溝之填補(兼評98台上5354)─必考,蓋97年司法官已就何謂具體理由這部分考出,合理推論本專題99年司法官應會考出

壹、實務對於具體理由之四大見解:

一、具體指摘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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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保險與類似保險之區別?(99政大法研所考題)

擬答:

形式認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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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體系(十分重要,必考):

壹、參考文章:月旦裁判週刊、臺灣法學、法令月刊、月旦法學教室、刑事法學年鑑

貳、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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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北院94交訴34─論證刑事訴訟法208條Ⅰ準用202修訂之必要性(十分重要)
 
1、 次查,「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即有關交互詰問之規定)、第二百零二條(即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而此即為我刑事訴訟法規定中在講學上所謂之「機關(團體)鑑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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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米蘭達警告刑事訴訟法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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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萬國法律第167留置權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衝突:

一、 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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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836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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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法條依據:

 第   63- 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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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務如何運作─99台上40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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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月旦法學教室76期結合87台上1672=99年國際私法之考點)

壹、案例事實:

       甲於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判決確定,我國應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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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事實:(77年第19次決議之案例事實)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 (下同) 十萬元,嗣經雙方成立和解,由甲幾付乙七萬元,並約定於七十六年三月一日給付,乙對甲之其餘債權請求權拋棄,惟屆期甲未依原訂和解契約履行時,乙得否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上開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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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由  98律師考取學員-蔡宜林 熱情提供
希望準備司法三等/律師司法官的同學知悉
相關課外參考讀物對國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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