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學儒司法特考、調查局特考各項熱門活動

專題、從99年第1次民庭決議看附帶抗告之容許性:

爭點:在上訴制度中,為防免上訴人之突襲以平衡兩造權益及武器平等之要求,乃承認附帶上訴制度之制度。但對於抗告而言,是否亦應有此考量─亦即我國是否承認附帶抗告制度?

一、99年第1次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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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強制執行法140條與51條第二項之關係為何?

爭點: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固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惟假處分執行,其效力有無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適用?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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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強制執行法140條與51條第二項之關係為何?

爭點: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固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惟假處分執行,其效力有無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適用?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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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法53條之關係

爭點: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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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法53條之關係

爭點: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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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關係

壹、審判外陳述,若符合「延緩的對質詰問」理論(Defe-rred cross-examination),未侵害對質詰問權,即該審判外陳述之人,於審判中出庭宣誓作證,且被告得對之詰問,現在的對質詰問能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則使用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未侵害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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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關係

壹、審判外陳述,若符合「延緩的對質詰問」理論(Defe-rred cross-examination),未侵害對質詰問權,即該審判外陳述之人,於審判中出庭宣誓作證,且被告得對之詰問,現在的對質詰問能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則使用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未侵害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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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法務部調查局招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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