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結果除去請求權(回復原狀請求權)─98判334
壹、起源: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或稱公法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由德國學者於二次戰後所發展出來之概念,主要是用於解決該國二次戰後因安插無家可歸之人所衍生之問題。
專題:結果除去請求權(回復原狀請求權)─98判334
壹、起源: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或稱公法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由德國學者於二次戰後所發展出來之概念,主要是用於解決該國二次戰後因安插無家可歸之人所衍生之問題。
專題:公法上之債務,得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98法律座談會第11案)
座談會結論:租稅法內未有連帶債務之明文規定,即於民法上亦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給付內容可分時,亦以成立可分債務平均分擔為原則(民法第 271 條參照)。因而我國並無成立連帶債務之普遍法律原則存在。另一方面,基於租稅法定原則及法律安定之要求,不許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以類推適用之方法創設或加重人民之負擔。
釋字第663黃茂榮大法官意見書
就因公同共有而發生之稅捐債務,公同共有人所負之義務,極其量為就該債務負連帶繳納義務。此為一種連帶債務。關於公法上之連帶債務,現行行政法固無相關明文規定,然鑑於連帶債務不論其規範依據係公法或私法,皆有相同之存在特徵,所以,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至公法上之連帶債務。
管見:
專題:公法上之債務,得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98法律座談會第11案)
座談會結論:租稅法內未有連帶債務之明文規定,即於民法上亦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給付內容可分時,亦以成立可分債務平均分擔為原則(民法第 271 條參照)。因而我國並無成立連帶債務之普遍法律原則存在。另一方面,基於租稅法定原則及法律安定之要求,不許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以類推適用之方法創設或加重人民之負擔。
釋字第663黃茂榮大法官意見書
就因公同共有而發生之稅捐債務,公同共有人所負之義務,極其量為就該債務負連帶繳納義務。此為一種連帶債務。關於公法上之連帶債務,現行行政法固無相關明文規定,然鑑於連帶債務不論其規範依據係公法或私法,皆有相同之存在特徵,所以,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至公法上之連帶債務。
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