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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公法上之債務,得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98法律座談會第11案)
座談會結論:租稅法內未有連帶債務之明文規定,即於民法上亦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給付內容可分時,亦以成立可分債務平均分擔為原則(民法第 271 條參照)。因而我國並無成立連帶債務之普遍法律原則存在。另一方面,基於租稅法定原則及法律安定之要求,不許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以類推適用之方法創設或加重人民之負擔。
釋字第663黃茂榮大法官意見書
就因公同共有而發生之稅捐債務,公同共有人所負之義務,極其量為就該債務負連帶繳納義務。此為一種連帶債務。關於公法上之連帶債務,現行行政法固無相關明文規定,然鑑於連帶債務不論其規範依據係公法或私法,皆有相同之存在特徵,所以,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應可類推適用至公法上之連帶債務。
管見:
民法第 272 條之連帶債務之特徵,即在於數人對同一給付分別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惟債權人就其債權則僅得受一次之滿足,不得重複受償。準此,在稅法上按納稅義務之性質,如具備上開特徵者,即應承認有成立連帶債務之可能。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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