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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就醫治療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 年6 月30 日
一、 88 年3 月30 日刑法增訂第91 條之1,實施刑前強制治療制度,
立法院並附帶決議:「…為配合刑法第91 條之1 鑑定及強制治
療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應即規劃培植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
人之專業人員,並與司法院及法務部會商指定合格之鑑定及治
療機構」,收容處所並非限定醫院,本部為避免受處分人無處
收容,爰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指定具有治療性侵害犯罪受
刑人經驗之台北、台中、高雄等監獄,設置強制治療保安處分
專區,並聘請醫療人員入監施予強制治療,係基於現實考量及
顧全社會安全,絕非便宜行事。
二、 95 年7 月1 日刑法第91 條之1 修正施行,將刑前強制治療改
為刑後強制治療,本部為能落實執法,避免刑前強制治療於矯
正機關劃分專區執行而衍生專業不足等疑慮,爰自當年起陸續
與多家公立醫院接洽,並多次協調衛生署協助,惟皆無成果。
97 年底至98 年間,本部另與國軍臺中總醫院洽談設置強制治
療處所事宜,引發民意反對抗爭,經本部召開記者會溝通及說
明,仍無法取得民意支持與諒解。鑑於委託公立醫院設置刑後
強制治療處所有其困難,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本部爰改弦易
轍,思考自行籌建之可行性,並於99 年研擬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籌建計畫陳報行政院,至行政院99 年12 月核定該計畫期間,
本部仍持續積極與衛生署協調、聯繫,希能於公立醫療機構設
置強制治療專區。
三、 本部刻正積極推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籌建事宜,將提前於101
年底完成處所之主體工程。另對於現已經法院裁定之刑後強制
治療受處分人,已指定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收容,並委託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辦理受處分人之身心治療。
四、 為落實執行性罪犯強制治療及保障社會安全,本部除積極籌建
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外,亦將賡續洽請衛生署協助指定醫療機構
設置強制治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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