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釋字第680號衍生之考點─授權明確性與刑罰明確性
壹、授權明確性:
一、外國立法例─美國:採取清晰原則
承認國會得廣泛授權行政部門進行各式重要的政策決定,只要立法中已提供行政部門清晰的指示,足資理解國會對行政部門的政策引導即可。
二、我國大法官解釋:
(一)概括授權(釋字第367):
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級技術性事項加以規範,判斷是否明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連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
(二)特定授權:涉及人民之權利,依照釋字第522號解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1、涉及刑罰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標準(釋字第522)
亦即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且受規範者能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預見其行為可罰。
2、涉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採中度審查標準(釋字第394)
亦即僅要求授權目的明確即可,不以授權之目的具體明示於授權條款本身,只須從相關法條文義、法律整體之體系關連與立法目的可推知即可。
3、涉及國家安全或主管機關專業考量之事項:採輕度審查(釋字第538)
貳、刑罰明確性─採預見行為可罰標準
一、目的:不只是確保其人身不虞遽受刑罰枷鎖所困而已,更重要的是,人們始能在不虞恐懼的條件下,充分「開展其快樂生活的自由」。
二、預見行為可罰之標準─採抽象預見可能性
授權之法律(抽象預見可能性)+行政院公告=具體預見行為可罰。
三、行政院公告變更是否等於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釋字第103、51台上159判例)
司法實務則一向將行政院公告內容之變更,認係事實上之變更,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而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四、空白刑法之適用範圍─釋字第680林錫堯不同意見書:
釋字第522號解釋審查之證卷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幾將犯罪構成要件全部交由行政機關決定,人民從刑罰規定本身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之程度,幾近於零,所以宣告違憲。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立法者僅能將犯罪之構成要件一部,委由行政機關以公告填補。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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