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5更新】
考試院14日召開第11屆第35次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未來考選部將依據院會審議結果,研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擬自民國100年實施。
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召開10次會議,就二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詳加討論,於97年12月19日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議,其間另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各大學法律系所主管召開2次座談會,並經考試院召開3次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主要重點為:
一、 考試方式及程序:維持司法官、律師分別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 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包括作文、公文與測驗;律師:包括作文與測驗)。
三、 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錄取(及格)標準將俟提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時送請考試院審議。
考選部並表示,未來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期以達成改革之目標,包括聘請實體與訴訟法學者與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測驗式試題採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命題、申論式試題採命題小組方式命題、落實閱卷標準會議、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等。
考選部同時表示,民國100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實施後,將賡續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報請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於民國10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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