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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司法魔訓班的學員們~

趙芸老師將第三回和第四回考試班閱卷後針對班上同學狀況有寫了檢討給大家!

你們要仔細留意老師特別要你們注意的地方喔~

該熟記的條文、要件請花時間熟記!!

加油~ 你們是最棒的:)   

                                                                                                                      姿君班導

 


 

 

103年司法魔訓班 民訴考試班 考試檢討

趙芸老師

 

第三回考試檢討

一、第一題

(一)反訴的要件(259260)必須清楚寫出,尤其是本題所涉及三個重要的反訴要件,一定要先點出來,很多同學明顯沒背。

(二)260,反訴須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上次檢討時已經解釋過此要件,這是因為專屬管轄不能違背之故。很多同學誤會成專屬管轄案件不得作為反訴提起,這絕對是錯的。例如本題情形,本、反訴均專屬同一個法院,符合此一要件。

(三)認為本、反訴沒有牽連關係的同學,如果有寫出理由,仍然會部分給分。但是請注意:以考試而言,絕大多數都是有牽連關係的,所以請想仔細一點(法律上有無牽連?事實上有無牽連?),通常都還是有的,因為「紛爭要盡量一次解決」。

(四)有人寫本題之本、反訴「非」行同種訴訟程序,這也是錯的。這裡的「行同種訴訟程序」指的是通常、簡易(仍請注意有435的例外)、小額(仍請注意有43615的例外)或家事事件等,

(五)有些同學在247確認利益上大做文章,完全沒有必要,頂多給墨水分。因為本題是問「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不是在問「本訴」是否合法。

(六)寫「本反訴是否為同一事件」的會給分,因為這個也是反訴能合法提起的「其中一個」要件,但請注意,這不是唯一的要件,其他要件還是要把259260給記熟。

(七)本題不涉及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爭議,也和255(訴之變更追加)無關,寫這兩點的均不給分。

二、第二題的第二小題

(一)很多人漏了沒回答「應受送達人之僱用人可否收受送達?」或是誤以為僱用人就是受僱人,其實剛好是相對的。

(二)承上,有些同學列了肯否兩說並同時說明理由,也是很好的回答方式。像是考出這類法條中沒有規定的事項,自列肯否兩說永遠是回答方式的選項之一。

(三)補充送達(137),是以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時,為合法送達之時,並非以轉交時為準,請注意。【比較】送達不合法,但若有實際轉交,仍以轉交時,為合法送達之時。

(四)有同學寫道若僱用人為當事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133),則送達仍然合法,正確。但是記得前提要點出為何僱用人原則上不能代收送達,那才是本題的重點。

三、第三題

(一)本題很適合寫前言(由上而下的寫法),前言可以從訴訟外解決紛爭制度開始寫。其實不管和解或調解,制度目的都是幾乎一樣的。

(二)鄉鎮市的調解規定於鄉鎮市調解條例之中,要件與效力與民訴中的調解略有不同。本題問的只有民訴的調解。

四、第四題

(一)題目沒有說明前訴訟是否確定,所以最好可以假設「前訴已經確定」(論述400既判力的效力,尤其第2項)及「前訴尚未確定」(253以及新舊同一事件說)分別作答。

(二)承上,所以本題與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無關。

(三)寫後訴可以提的一定會扣分,因為這樣的結果無法解決裁判矛盾的問題。

(四)寫後訴不可以提的,記得要繼續提出解決方法(受訴法院依24917款駁回後訴;被告應於前訴中提出反訴),分數才會高。

第四回考試檢討

一、第一題

(一)訴之撤回的要件(262)必須清楚寫出,很多同學明顯沒背。其中,「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很多人沒寫。另外被告可以擬制同意的規定幾乎沒有人寫到。

(二)本題之訴訟,尚未確定,從既判力效力寫起是錯誤的。

二、第二題

(一)第一小題的條文(177)不熟。

(二)第二小題的相關規定(1687073173692項等)也是漏了很多,都會扣分。

三、第三題

(一)注意配分與篇幅(也就是論述的深度)要成比例。本題一個小題就佔了整份考卷的15分,很多同學答案篇幅明顯太少,有的甚至不到半頁。

(二)第一小題大部分同學都記得寫12,但也都漏了1(以原就被),扣分。

(三)第一小題要寫出判例字號: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號碼忘記的不要亂寫,就寫「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或是「依實務見解」就可以了,判例的字號寫錯會扣分。

(四)第二小題幾乎都沒寫到25應訴管轄的要件檢討,很大一部份分數都扣在這裡。

(五)再次強調:管轄+第二審=一定要寫452

(六)別寫太多關於一造辯論判決的要件檢討,本題不是在問這個,審題還是要仔細。

四、第四題

(一)注意本題只有配20分,多的時間應該去寫第三小題。

(二)本題的前言可以從「辯論主義」開始寫,因為不管證明也好釋明也好,都是廣義的「證明」,講的都是當事人要負責提出證據以佐證事實存在的訴訟行為。

 

自己的錯誤不要再犯,別人的錯誤要引以為鑑,相信各位到了正式考試時已經千錘百鍊,這樣就達到我們考試班考前練習的目的了。祝福各位同學能一舉上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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