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應101 年6 月成立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 務用人需要, 建議新增三等考試心理測驗 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

資料來源:101年2月14日考選部公告
附表一司法人員特考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二司法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及增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修正草案對照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應考資格

應考資格

 

 

 

 

 

 

 

 

 

 

 

 

 

 

 

 

 

 

 

三 等 考 試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公設辯護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依據考試院 100年10月17日100考臺 訴決字第 138號訴 願決定書暨考試院同年月19日考臺組 訴字第 1000008706 號函之精神,修正本二類科應考資格 第二款由法院書記 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行政執行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心理測驗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ㄧ、新增類科。

二、司法院為應101 年6 月成立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 務用人需要, 建議新增三等考試心理測驗 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

心理輔導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第六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應試科目表(增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修正草案對照表

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為:

一、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小時。

二、五等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

三、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類科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70%;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30%,考試時間2小時。

四、三等考試(除公設辯護人類科外)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小時。

五、五等考試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英文占30%,考試時間1小時。

參、專業科目除五等考試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等 別

 

試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 等 考 試

 

 

 

 

 

第 一 試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心 理 測 驗 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心理測驗 與衡鑑

四、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五、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心理學

七、少年事件處理法

八、人類行為與發展

 

 

一、新增類科。

二、司法院為應101年6月成立 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用人需要,建議新增三 等考試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

三、參考司法院建議訂定應試科 目。

 

 

 

 

 

 

心 理 輔 導 員

一、法學知 識與英 文(包 括中華 民國憲 法、法 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心理測驗與評量

四、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五、心理諮商與輔導

六、社會工作概論

七、少年事件處理法

八、人類行為與發展

 

 

 

第 二 試

 

各 職 組

 

各 職 系

 

各 類 科

 

口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 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 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 口試方式)

 

口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 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 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 口試方式)

本項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 為口試,考量心理測驗員與心理 輔導員二類科工作性質與觀護人 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 方式施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shl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