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釋字第655號於法官更易時,採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67條是否妥適?(台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王兆鵬文章P130132頁)

爭點─案件分配與法官更易是否具有類似性?

壹、案件分配與法官更易:

一、案件分配:指案件起訴後應分配予某法官審理之問題。

二、法官更易:指案件經分配予某特定法官後,再變易更改為其他法官審理之問題。

 

貳、釋字第665將案件分配之思維與法理,完全套用於法官更易,是否妥適?

擬答:

一、法官更易涉及刑事被告諸多憲法權利,與案件分配僅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不同,論述如下:

(一)被告因應訴訟之費用增加,可能影響其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審判期日開始後,如有法官更易,必須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292條),從而在審判期日後得任意更易法官,將造成訴訟不斷更新,被告因應訴訟之費用(如律師費)亦持續增加,如被告經濟能力不佳,甚至可能造成因此無法繼續聘任辯護人。

(二)審判期間延長,影響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

法官更易,審判程序必須更新,審判期間可以重新起算,將造成審判的延宕。

(三)檢察官得以藉此窺知被告之訴訟策略,影響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審判期日被告已展現其防禦策略,若檢察官有權操控法官之更易,得藉此造成造成審判程序更新,重新強化自己的證據,增加被告有罪判決之可能。

(四)國家機關得替換其所不喜歡的法官:

審判期日開始後,法官之訴訟指揮有時對檢察官不利,若檢察官得操縱法官之更易,等於始國家機關得藉此剷除其所厭惡的法官,挑選其所愛之法官,左右訴訟結果。

二、多數大法官未能理解案件分配與法官更易在訴訟實務上細微但重大之差異,將案件分配之思維與法理,完全套用於法官更易,只體認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卻忽視其所享有之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釋字第654參照)、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如公平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頗為遺憾。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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