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時事題)、從ECFA公投逾10萬公民連署被12人否決案看公民投票法之5大鳥籠(吳志光於月旦法學教室86期之見解參照):

一、第一大鳥籠:將人民創制修憲、制憲及主權變更等原屬憲政層次的重大政治議題排除在公民投票範圍之外。(評論:制憲及主權變更屬於人民保留事項,應回歸憲法保留之原則,自非法律層次的公民投票所應或所能規範的;同理修憲權及修憲程序亦為憲法保留之事項)。

二、第二大鳥籠: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事項。(評論:無異使審議委員會成為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太上機關,有違直接民主方式監督國會的精神)。

三、第三大鳥籠:人民發動公民投票的門檻過高。(評論:實證來看,造成有權昭喚公民投票者,若不是憲法機關,就是主流政黨)。

四、第四大鳥籠:人民創制的僅為立法原則,而非法案。(由憲法172條之規定有其合理性,惟其一昧的假設人民缺乏立法之專門經驗及知識,並不妥當,基於直接民主之精神,應賦與人民創制法案或立法原則之選擇權)。

五、第五大鳥籠:基於自利防堵原則,有關租稅案、預算案並非公民投票之範圍(評論:有關特別預算案在不影響時效或其他技術因素等情形下,採取強制或任意的公民複決─但非創制之標的,而非一昧地排除公民參與預算或財政立法的可能性。)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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