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強制執行之回復原狀─執行回轉制度之引進

一、大陸民事訴訟法210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時,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強制執行。本條規定,學者稱之為執行回轉制度。

二、我國並無執行回轉制度之規定,現行實務如何處理:

(一)債務人如因假執行而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395條規定辦理。

(二)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執行法院錯誤之執行:

1、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2、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

(三)相關實務見解:

62台再100判例

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係指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原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仍得另行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並非謂於執行程序終結後仍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93台上287

誤對第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拍賣,除動產拍定人應受民法善意受讓規定之保護,及不動產拍定人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者外,其拍賣為無效,拍定人並不能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仍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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