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準據法

壹、新法修正施行前:

一、網路侵權事件─陳榮傳於月旦法學教室38期表示之見解:

網路侵權之行為地認定:有認為虛擬世界沒有距離,從行為地之網站透過網際網路可以接觸到的網站,無論伺服器設於何地,均為行為地所包含。惟此種見解涵過廣,應採網址認定法,亦即登記機關為我國法人的「tw」的網域名稱,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但「br」的網域名稱非屬我國法權所及。

二、網路侵權事件─實務見解:基隆地院99簡抗1

有關網路侵權行為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侵權行為地之認定,因為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侵權行為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4,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然亦應避免因網路的流傳可遍及全世界,而認為網路可到達的地方均屬侵權行為結果地,應有過度擴張解釋結果發生地,及原告任意創設對自己有利之管轄權等因素,以避免喪失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的目的。故今各國網路侵權行為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三、新聞媒體造成之侵權事件─月旦法學教室第7期之見解

新聞媒體造成之名譽損害侵權行為事件,其結果地應以行為人於行為當時能預見其損害結果將發生於該地為限。

 

貳、新法施行後:

一、上開案例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5條但書、28條規定認定。

二、新法評論:1、‧‧‧‧預見損害發生地‧‧,「預見」用語不妥,蓋於無國界之網路虛擬空間中,行為人如何能預見其損害發生地。2、‧‧‧‧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本國法」規定不妥,蓋以單一國籍為聯繫因素,無彈性地一律適用於人格權侵害案件中,個案妥適性能否達成,仍有討論空間(空中法學教室第18期劉韋廷P910頁)。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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