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保險法33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壹、本條規定應合目的性擴張台中地院89保險簡上2

基於保護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基於人性發揮所為救助行為產生費用之受償,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袖手旁觀而造成更大之損害,終至影響整個危險共同團體之利益,並同時鼓勵其於當時不顧一切盡力防止及減輕損害,發揮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誠信契約之精神,因此只要此類救助行為依一般情況觀之適當者,即使並未達到防止或減輕損害之效果,其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償還之。

 

貳、上開規定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之餘地?

一、肯定說:上開規定於總則篇,當然於人身保險有所適用;且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救助行為,避免影響危險共同體之整體利益,此不論於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均有所適用。

二、否定說(江師):

(一)由保險法33條Ⅱ文義可知,適用本條之規定之前提在於須有分損可能之險種,始足當之。而人身保險(死亡保險)並無分損的可能(並無死一半的可能)。

(二)人身保險中之生存險,其保險事故在於被保險人生存,當然不會有避免被保險人生存的費用。

三、管見:肯定說基於目的性解釋,否定說立論在於實然面,兩說固有所本,惟基於獎勵救助之目的及避免影響危險共同體之整體利益,應認肯定說可採(兩說之差僅在於肯定說立論於應然面,否定說立論於實然面,並無對錯之爭)。

 

學員:蔡宜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shl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