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專利權之準據法

壹、新法施行前─月旦法學教室第4期林益山P3435

一、專利權保護之特性:

(一)屬地主義原則:未在本國申請專利者,不得在本國享有專利權。

(二)獨立原則:各個專利本身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各依據授與國之法律為準。

二、專利權準據法學說:

(一)保護國法說:以屬地主義和獨立原則作為基礎,認為專利權原則上應以保護專利國法律為準據。

(二)原屬國法說:認為專利權應統一的與一特定國家法秩序相連接,所謂特定之國家法秩序,係指原屬國法,所謂原屬國係指專利權首次授與國或最初使用地國而言。

三、我國立法例:

(一)關於專利權之成立要件、內容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Ⅱ(另請注意專利法第4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二)侵權行為時之準據法: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行為地之認定,學說上有爭論1、損害發生之專利地說(侵權行為地:專利權人之住居地)2、損害發生之侵害性販售行為地說3、侵權行為發生地說,管見認為,應採損害發生之侵害性販售行為地說,蓋侵權行為立法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而專利權之損害乃因他人擅自販賣或使用其專利權所致(十分重要)。

 

貳、新法施行後:

一、專利權之成立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二、侵害專利權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新法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如何認定行為地,即屬考點(答案:詳參上述侵權行為時之準據法)。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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