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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民法1194代筆遺囑適用上之疑義

壹、代筆遺囑中「筆記」如何解讀?

義地院98家訴41

    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28 號判決亦認為:將民法第1194條所定「筆記」限縮解釋僅限於由代筆人親自執筆書寫之釋示,雖係以代筆遺囑著重在書寫人筆跡之認定,作為應由代筆人親自書寫之理由;然代筆遺囑之成立並非僅由代筆人筆記即可,尚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而此見證人目的即在證明代筆遺囑之真正;由此可知,代筆遺囑所稱「筆記」是重在以文字記載立遺囑人之遺囑內容,至於遺囑之真正則是經由見證人證明之;且民法關於遺囑之規定,其中第1191條關於公證遺囑之規定,亦規定「由公證人筆記」,而實務上公證遺囑則均是以打字書寫全文之方式運作之;民法第1191條及第1194條既同屬民法關於遺囑方式之規定,僅是一為公證遺囑、一為代筆遺囑;則其法條中關於「筆記」之用語自應作相同之解釋,故由此益見,民法第1194條關於「筆記」,並非僅限於以筆作為書寫工具之執筆書寫。

 

貳、代筆遺囑中口述,有無包括陳述?

林秀雄認為口述過於狹隘,應修法改為陳述。

 

參、遺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立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之效力?99611法律決 字第 0999023910

關於代筆遺囑如符合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者,即已發生效力,至於「遺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立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之效力,因該法未有明文規定,倘若,可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則該塗改對於已生效之遺囑似不致影響其效力;因此,遺囑刪改處經立遺囑人按指印且經見證人蓋章後,縱使尚未簽名,仍可推定立遺囑人之真意。

 

肆、體系整理:

一、代筆遺囑之成立: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代筆遺囑之修改: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蓋章即可。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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