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清算中公司董事何去何從?

壹、相關實務見解:

(一)84年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採權限停止說:「解散命令生效後應即進行清算程序,原有董事會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

(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訴字第171號判決採不存在說:「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即不存在,董事之業務執行權亦消滅,而代之以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清算相關事務,有與董事相同之權利義務,故於該段期間,自無董事解任可言」。

 

貳、學者見解

有關董事定位有「權限停止說」或「不存在說」之爭議,法理上因清算中公司法人格仍存在,公司仍須符合相關公司法及章程規定,故「不存在說」之見解,似有違反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及公司章程常見的「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名」等規定之解釋空間。若採用此見解者,則另外可能衍生公司清算期間,有無存在「董事兼任清算人」之解釋空間的疑義。清算中公司之董事定位的解釋問題,目前實務上可區分為清算中公司董事仍存在,僅其權限被清算人取代之「權限停止說」以及清算中公司董事已不存在之「不存在說」。本文認為,因清算中公司僅於清算目的範圍內其法人格存續,因業務執行並非屬清算目的,故解釋上於清算程序中負責業務執行之董事會已不存在,故採「不存在說」為妥適,且亦為多數學說見解所採。

 

參、清算中公司應由何人代表訴訟─94台上230

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

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

 

肆、清算人未經全體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而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其效力如何?

台南地院91重訴239

按事務之執行,可分為二個階段,一為意思決定,二為所決定意思之具體執行,在現行公司法之下,清算中公司事務執行之意思決定,應取決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事務執行之具體執行則由任一清算人代表公司為之。此從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立法理由謂「清算人不止一人時,由清算人過半數同意決定公司對外,每一清算人各有代表公司之權」可知。故而雖每一清算人對於第三人均得代表公司,惟如清算人未經全體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而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其效力如何,公司法雖無明文,惟仍應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司法院七十九年廳民()字第九一四號座談會參照)。

學員: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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