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由  98律師考取學員-蔡宜林 熱情提供
希望準備司法三等/律師司法官的同學知悉
相關課外參考讀物對國考的重要性!

 

壹、從國考考題論證法學期刊之重要性:

(一)從國考考題可以得出臺灣本土之重要性

198年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一題:係從臺灣本土118期李佳玟在場人錄音之證據能力中爭點考出,135期楊雲樺解答,顯見該題由楊雲樺所出

298年司法官行政法第1題係從臺灣本土136期(八月份出刊,顯見考前之期刊亦很重要)。

(二)從98年司法官刑法考題第1題可以得出,月旦法學教室之重要性(第一題係從月旦法學教室78期考出─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雙重限縮:高金桂文章,推論該題應由其所出)。

(三)98年司法官刑事訴訟法考題第1題係考94台非215判決,雖因編為判例可以得出其重要性,惟考試要寫得完整,就必須找出其他衍生之爭點,而此爭點學者林鈺雄就寫在檢察新論第4期(考點一模一樣,幾乎為翻版,推論該題為其所出),因為我有看到,所以我刑事訴訟法72分。

 

貳、檢察新論對刑事訴訟法之重要性

一、檢察新論第3期:

通保法評析─98年高考法制刑事訴訟法考出。

二、檢察新論第4期:

林鈺雄94台非215判例評析─98年司法官第一題考出。

 

參、法令月刊之重要性

一、98年律師國際私法考點:

96台上2531判決(臺灣本土重要實務見解彙編)。

二、法令月刊第60卷第11期:

該考點相關解答(李念祖─從仲裁法47條Ⅱ談最高法院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Ⅱ之解釋)。

 

肆、萬國法律專刊亦應認為係國考出題之範圍:

一、97年國考考出保險法90條與58條之關係。

二、該專刊第165期經由目前實務操作,認為已發生保險法94Ⅱ與保險法65條Ⅰ第3款有衝突,如何解決(保險法94Ⅱ有、無適用保險法65條Ⅰ第3款之爭議),相信應該會成為99年司法官之考點。

 

伍、學校法學期刊亦為國考出題範圍:

一、98年司法官國考中國際私法考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79年司法官第二題翻版),而東海法學研究第30期(法學新論第3期)就此部分有精闢之分析,我合理推論,二者有其關聯性,顯見學校期刊亦為國考出題之範圍。

二、97年司法官、律師考出債權讓與,而台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3期就此有精闢之分析,雖學者(楊芳賢)否認為其出題,但我合理推論,二者有其關聯性,顯見學校期刊亦為國考出題之範圍。

 

陸、小結:

一、從上述論證可以得出,要考好國考,已經無法侷限於臺灣本土,月旦法學雜誌及教室而已,加上觀察臺灣本土目前大力廣告(大多由其雜誌所整理之爭點所考出),出題者相信亦有所知,從而99年三等特考將會有所偏離,避免圖利之嫌。

二、國考出題之範圍:從前述可知,國考出題範圍實已包括實務機關所出刊的法學雜誌(例如:萬國法律、檢察新論)、加上為避免過於集中在一本法學專業期刊,應認99年會從實務機關所出的專業期刊出題。

三、法律座談會相形重要:

(一)為避免考題過於集中於法學期刊之情形(出題者亦有所知),從而實務之法律座談會將會是下一個戰場。

(二)舉例而言:

98年司法官強執之考點(97法律座談會衍生之考點)

爭點: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Ⅱ究採人的有限責任,抑或是採物的有限責任?

1)採人的有限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條之項所用之文句係「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與民法第 1154 條第項之文句「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同(最高法院 77 年台抗字第 143  號判例認意定之限定繼承,繼承人負物的有限責任);並參照施行法第條之項有「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之要件;及同條第項規定:「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施行法第條之 1項係有關限制責任之規定,而非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該限制責任究係採「人的有限責任」或「物的有限責任」?鑑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條之項之文字敘述僅係限定責任範圍;及該條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至強制執行時,因係追溯適用,其繼承之遺產恐已遭變賣殆盡,從兼顧保護債權人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立場,應認係採「人的有限責任」。

2)體系整理:

債務人已經限定繼承──依強執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依強執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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